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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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宾乡某某村毛某某非法占地 建钢架棚的情况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5-09-01 16:15:00    字体大小:

经查,20158月份,毛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钢构棚。占地位于大宾乡某某村东路北,占地1156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该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法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毛某某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毛某某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厂棚,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156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2、对毛某某非法占用的115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23120元。

毛某某如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