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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3-04-12 15:49:00    字体大小:

审批事项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

审批事项子项编号

016

审批事项子项名称

 

承诺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内容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抵押

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豫政[1997]79号、豫财综[2001]79号等; 2.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55号令、原国家土地局1号令、国土部21号令、国土部[2006]114号文件等; 3.个人独院(独立)住宅转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新政文[2007]181号; 4.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新政文[2008]162号、豫国土资发[2004]49号、豫财综[2004]24号等; 5.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豫土[1994]167号文件。

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材料

1.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
(1)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出租划拨土地书面申请;
(2)共有权人同意出租土地的书面意见;
(3)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4)《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5)拟出租土地勘察定界报告、宗地图;
(6)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材料;
(7)地价评估材料;
(8)出租、承租双方签订的意向书;
(9)土地未抵押、查封的证明材料;
(10)出租、承租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说明:带“▲”的为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2.单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1)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书面申请;
(2)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
(4)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材料;
(5)土地共有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意见;
(6)土地使用权、共有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7)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查封证明材料;
(8)县规划部门出具的拟转让土地的书面规划意见和建设条件;
(9)拟转让土地勘察定界报告、宗地图。(说明:带“▲”的为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3.个人独院(独立)住宅转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1)房产受让方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书面申请;
(2)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3)土地共有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意见;
(4)房产转让(买卖)协议等交易资料;
(5)房产受让人的房产证;
(6)转受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7)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查封证明材料。
4.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1)房产受让方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书面申请;
(2)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3)土地共有权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意见;
(4)房产转让(买卖)协议等交易资料;
(5)房产受让人的房产证;
(6)转受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7)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查封证明材料。
5.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1)申请人办理抵押审批的书面申请;
(2)银行注销前次抵押和同意抵押证明材料;
(3)拟抵押土地评估材料;
(4)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抵押意向书;
(5)申请人及银行营业执照及法人、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6)新版《国有土地使用证》;
(7)股分制或集体性质单位的董事会或工会同意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证明材料。

申请表格

 

行政审批申请

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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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行政审批程序

 

法定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