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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依法收费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4-06-10 15:50:00    字体大小:
序号 罚没项目 罚没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6号令
2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同上
3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同上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同上
5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      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恢复土地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同上
6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同上
7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的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由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同上
8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法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同上
9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
10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同上
11 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罚款 同上
12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13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推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毁坏种植条件的,县级以上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智力,恢复原种植条件。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
14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县级以上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 同上
15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没收其他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罚款 同上
16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同上
17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同上
18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19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20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
21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察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
22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23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可以并处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24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察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权限,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25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察投入的;已领取勘察许可证的勘察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察工作满6个月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26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27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责令限期恢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上
28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金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 同上
29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罚款 同上
30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