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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国土资源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6-09-22 15:14:00    字体大小:
一、申诉求决类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制定过程有异议等

2

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3

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2.法定途径: 行政协调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0 号,2010 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 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 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 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 号)。

(二)权属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2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5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6

矿区范围争议

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

(三)不动产登记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

2

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2.法定途径:国家赔偿 行政确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以及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给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

2.法定途径:民事诉讼 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五)人事劳动争议

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

序号

申诉求决事项

1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2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法定途径:申诉 仲裁 民事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 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 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一)破坏农用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2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3

未经设施农用地备案进行设施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

4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5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碱化

6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 行政处罚 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57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 592 号)第二条、第三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二)违法批地

1.具体举报事项

序号

举报事项

1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2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3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4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